[摘要] 根据驻马店住房公积金管理 的新消息,关于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近日出台。
根据驻马店住房公积金管理 的新消息,关于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近日出台。
具体原文如下:
条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驻马店市 区域内的下列就业人员(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1、在本市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简称进城务工人员);
2、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
3、在本市从业的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及其所属县区管理部在各自区域范围内承办上述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汇缴、核算、提取和使用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缴存人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或县区管理部对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1、填写《驻马店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本地或外地《 簿》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五条 已在其他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者,不得重复设立账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须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第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以全市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基数上限高不超过驻马店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低不得低于驻马店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低工资标准)。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的2倍,缴存比例低为8%,高为12%。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不变,于次年申请调整。
第七条 进城务工人员、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每月25日前足额缴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或县区管理部指定受委托银行专户。
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和县区管理部对本办法所列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付利息。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缴存人员符合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离开本市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条 本办法所列缴存人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按《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认可的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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