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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率的通知

驻马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06-24 09:45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稳定住房消费的政策,强化驻马店住房公积金的民生保障职能,转变重归集轻使用的观念,改进提取、使用机制,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经中心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支取等方面的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贷款方面的政策调整

(一)放开五年内房产证价值评估。职工五年内房屋产权证由现行无需评估,调整为是否评估由借款人决定,中心不再做硬性规定。

(二)还贷能力测算。职工还贷能力比例由现行的家庭月收入60%提至70%。

(三)下调合作企业保证金留存比例,由现行6%下调为3%。

(四)允许职工一次性补缴6个月公积金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取消合作开发企业楼盘备案制,改为登记制。

(六)取消保证人不能贷款的规定。

(七)父母、子女共同参与还款的,由共贷人改为共同还款人,不计算贷款次数。

(八)按职工分类,建立自由职业者缴存账户群,推出自由职业者公积金贷款

(九)贷款审批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先行放款,后办理抵押手续。

二、提取方面的政策调

(一)放宽购房提取条件。由现行的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放宽至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或收据。

(二)开展装修提取。职工可按1000元/㎡标准,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住房。

(三)开展维修支取。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放宽提取物业费年度限制。由每套一次申请12个月的物业费不超过3000元,调整为提取2012年以来年度物业费,每套每年不超过3000元。

(五)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时间限制。

(六)取消本地非农业户籍职工离职后满一年提取公积金的规定。

(七)未缴存公积金的父母购买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子女公积金账户余额。

(八)未缴存公积金的子女购买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父母公积金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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